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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4530号 原告:青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501号一期外胎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8677541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为原被告签署的《平度项目LED屏设备采购合同》中第23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在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中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平度项目LED屏设备采购合同》第23条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在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封面上明确记载签约地点为“中国济南市历下区”。该约定中“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上述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