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