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8606号
原告上海仪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张婧舒,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仪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根元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