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尖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化隆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化隆县尖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4财保11号
申请人化隆金圆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县群科镇格尔麻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勋
被申请人化隆县尖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75649019121
住所地: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化隆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化隆县尖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上的款项9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化隆县尖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上的款项9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