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XX,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单位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90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适用案由错误,应该是索要工资报酬的劳资纠纷,在被告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上诉所称的劳资纠纷并非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定案由之一,同时本案***诉***支付工资,也不符合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要件,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劳务纠纷并无不当。***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想
审判员 李淑丹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