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410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路39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21834583U。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东圈村昌潍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783450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万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65797816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文化路以北、和谐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64051831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33566.41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本单位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存款10033566.4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