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8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31,007.5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86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