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26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哈布都拉·黑沙比亚,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下价值3,629,350元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9月27日(2022)新0105民初6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下价值3,629,35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存款3,629,350元,实际控制金额3,629,350元,控制期限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29,35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