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房服务中心、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复2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房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38号聚天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房服务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XX,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38号聚天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新疆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务用房服务中心)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2执异2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公务用房服务中心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公务用房服务中心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公务用房服务中心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