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3453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3453号
申请人: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开发东区晶都大道北侧天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名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