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24号
申请人:宿迁市顺泰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66831735H,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芋任,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8000564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名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迁市顺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市顺泰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宿迁市顺泰玻璃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顺泰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1320元,由判决确定负担。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