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5575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改,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80005641,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名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炜
人民陪审员 姚淼
人民陪审员 徐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