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5026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瑶海***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大街**紫云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9WC571。
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吴道奎,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苏州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天成信息大厦**信用代码9132059467764166XL。
法定代表人:周文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关于申请人合肥瑶海***钢管扣件租赁站、***、吴道奎诉被申请人苏州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皖0103民初150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6592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合肥瑶海***钢管扣件租赁站、***、吴道奎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瑶海***钢管扣件租赁站、***、吴道奎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6592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军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