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10326号
原告:苏州璨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湖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国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258号中新领袖天地20幢。
法定代表人:樊章国。
原告苏州璨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国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璨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璨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璨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元,由原告苏州璨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