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511号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生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负责人:庞哲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生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生生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3708元,由原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生生建材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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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柳献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聂艺天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