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4282429L,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科成路6号3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69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