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857号之二
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二号滩。
法定代表人:施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惠冲、朱佳,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与被告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8元,减半收取83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9元,由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