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85号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广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9元,减半收取计4200元,由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