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天正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2780号
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44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华天正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9层。
法定代表人吴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天正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待证据搜集充分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