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1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东路2489号内二区服务用房1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828097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文溪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2946367G。
法定代表人:姚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孝军,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4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倪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