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天正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3371号
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天正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天正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