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4014203845E。 被执行人: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15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413067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被告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被告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02353.9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702353.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区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支行营业部)。” 至期,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12.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1日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但电话无法联系被执行人。 二、2023年1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1月1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区及苏州大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在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有价值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54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的财产状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熙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