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206号
原告:***,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茂毅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91128523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路198号5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4130673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1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茂毅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