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茂毅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206号 原告:***,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茂毅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91128523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路198号5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4130673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1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茂毅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