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2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桂,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1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朱**桂与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0〕第17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桂工资230000元。因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朱**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3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30000元,执行费335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6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2.2021年4月20日、6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4月27日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兴业银行账户,未实际冻结到款项。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机动车辆及银行存款。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7.2021年7月20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限制消费令、现场执行材料等随卷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除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