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汉工建设有限公司

常熟市天海厨房设备厂与苏州汉工建设有限公司、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5号
原告常熟市天海厨房设备厂。
投资人罗在波,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汉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天海厨房设备厂诉被告苏州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天海厨房设备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天海厨房设备厂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天海厨房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