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3550号
原告: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春晖锦苑26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开发区碧波二村21-1幢、21幢101、102室、20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