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2民初1222号
原告:某某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县某某政府,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镇长。
原告某某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县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某某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57元,减半收取50578.5元,由原告某某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