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102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丹凤县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丹凤县峦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凤县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凤县峦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一、由丹凤县峦庄镇人民政府共计支付丹凤县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9837.08元及案件受理费11174元(给付方式: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25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850000元,剩余工程款849837.08元及案件受理费11174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898元,由丹凤县峦庄镇人民政府负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22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