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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维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21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维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维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