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21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维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维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