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21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鲁0105财保3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