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财保163号
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泰安中侨迪尔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泰安中侨迪尔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提交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国际金融中心商业写字楼××××室等房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