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91民初121号
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1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行道
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
人民陪审员 韩春兰
书 记 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