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3民初168号
原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874189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北汽福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82427468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北汽福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8.64元,减半收取17524.32元,由原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