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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审被告:**得胜家具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得胜家具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家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4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2016年4月2日***林公司与***签署的《劳务分包协议》,相应材料证明***林公司支付给***的费用为单纯的劳务费,而非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所涉项目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系***林公司与建设*****得胜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昆明签署,且约定由***林公司住所地进行管辖。而本案的《劳务分包协议》系***与***签署,其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应为合同约定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也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均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得胜家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以工程施工完成后***林公司欠付其劳务费为由主张权利。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项目为**得胜家具公司的园***建设,项目内容为石材铺设、材料下车及卫生清理等,不动产所在地为**市红塔区,故红塔区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与***林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争议由签约地法院诉讼解决,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林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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