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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色家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度假区滇池路****号华****栋*楼。 法定代表人:**坤。 上诉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所述事实与理由,虽然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本案所涉纠纷的实质是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二、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注册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色家园***8幢2**602号,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而产生纠纷,要求上诉人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大坝河尾36***室外景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大坝15***园室外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为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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