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

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3执15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邢书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邢书彬诉被告***、***、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82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