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3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诉***、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