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3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诉***、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