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227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住**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经开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经开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