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何强
审判员姬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