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墨玉县民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158号
原告: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住址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江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华勇,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834526B。
被告:墨玉县民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依甫巴扎路原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华勇,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834526B。
原告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墨玉县民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2022年5月30日,原告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6.72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浙江埃克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