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812民初1397号
原告:莆田市盛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一层左侧大办公室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926593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银宇新苑小区2号住宅商务楼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88278345319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莆田市盛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莆田市盛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65224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6652243.22元为基数,自结算之日2022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中御国际花园工程(已竣工交付)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被告就开发建设的兖州中御国际花园项目工程原施工方***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完成施工的部分,即中御国际花园A座B座主楼9-26层(室内)装饰工程、3-26层外墙装饰工程、3-26层安装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了原告施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全部工程于2021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2022年2月20日完成工程结算,全部工程款项为37785817.75元。施工期间,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7%,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分文。
山东奥润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合同履行情况基本属实,因另有他案保全了被告开发建设的价值6千余万的未售房产,致使被告无法出售,也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同意原告可以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同意变价或折价将未售房产价款折抵原告的工程款。同意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奥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莆田市盛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65224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652243.2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7%计算);
二、对被告所欠原告的上述工程款,原告莆田市盛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山东奥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御国际花园工程中原告所施工部分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25062元,减半收取112531元,由被告山东奥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