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504民初115号
原告: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651047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M524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建工第二监测站)诉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第二监测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达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7950元(含票据款369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首期1#(***)、19#(综合楼)、30-33#楼商业安全性检测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首期1#(***)、19#(综合楼)、30-33#商业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项目,项目价格总计47950元。2019年6月13日,原告全部完成该工程并出具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7950元,2021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6921.5元、到期日2021年7月14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原告在到期后提示付款,但遭到拒付,47950元工程款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恒达置业公司未答辩,未举证,亦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建工第二监测站与恒达置业公司签订,约定由原告完成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首期1#(***)、19#(综合楼)、30-33#商业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项目,项目价格总计47950元。2019年6月13日,建工第二监测站全部完成该工程并出具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7950元,2021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6921.5元(金额计算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总金额47950元的80%再扣除3%履约保证金)、到期日2021年7月14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承兑汇票后因恒达置业公司资金链断裂,汇票无法兑付。建工第二监测站多次向恒达置业公司请求支付案涉工程款无果,遂致成讼。
以上事实,有《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首期1#(***)、19#(综合楼)、30-33#楼商业安全性检测工程服务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检测报告、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检测工程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结合定案证据,被告下欠原告检测工程款479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告支付工程款4795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被告从2021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支付工程款479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999元减半收取后为499.5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一、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
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账号:1314××××14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
二、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