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泉源居委会前**居民组6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6000009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6510474C。
法定代表人:***,该检测站总经理。
被执行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36271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与被执行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