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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泉源居委会前**居民组6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6000009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6510474C。 法定代表人:***,该检测站总经理。 被执行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36271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与被执行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