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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时代引擎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建幕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1308号 原告:福州时代引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12号福日新城1#、3#楼连体01店面-5,实际经营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路157号武夷花园A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5322279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幕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幕派(福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凤湖路81号1号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6QW6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时代引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与被告福建幕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定审判员为***,因岗位调整事宜,后变更审判员为卓垚磊。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时代公司、被告幕派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幕派公司清偿拖欠时代公司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43000元;2.判决幕派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时代公司与幕派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幕派公司项目为“闽侯县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的搭建布置工程。时代公司已完全履行完该合同义务,使得该活动圆满结束。但幕派公司自活动结束后,对合同价款的给付义务并未履行。并在此期间,以一并结算为由于2019年7月16日与时代公司口头约定搭建福大禁毒教室搭建桁架工程。时代公司也于2019年7月22日圆满履行该工程搭建义务。此后,幕派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该两笔工程价款,无视时代公司正当权益。直至时代公司起诉之日起尚欠时代公司43000元整。 幕派公司辩称,时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案涉合同项目,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幕派公司不存在拖欠时代公司合同价款。一、关于“闽侯县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幕派公司与时代公司签订的《活动合同》中第三项第7点明确约定“乙方执行完合同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所有结算手续后,甲方须按规定期限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扣款。”结算手续包括须出具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交接手续材料、项目回收物料、包括验收事项与验收意见等的验收材料等等。第四项明确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活动合同》约定项目金额为50266元,幕派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已支付10266元。幕派公司至今未收到时代公司应提交的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物料、验收材料、发票等,用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算。经幕派公司多次核实,时代公司未按合同附件列表履行义务,时代公司对项目的实际执行费用应为27592.8元,并因执行未达标,对幕派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须进行赔偿。二、我司从未与时代公司有另外3000元的项目委托制作与约定。综上所述,幕派公司认为,时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案涉合同项目,幕派公司未拖欠时代公司合同价款。时代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时代公司提交的报价单及与幕派公司员工聊天记录,幕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持有异议,但因幕派公司认可该组证据中微信名为“禁毒协会欧弟-彭”的人员系其公司原股东***,根据上述聊天记录,包括以上报价单在内的相关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且该微信聊天记录与原件核对无误,故幕派公司对改组证据的异议不能成立,该组证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幕派公司提交的说明(幕派)和幕派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其中幕派公司出具的说明属于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本院予以采纳;3.幕派公司提交的***、**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因该二人未到庭,时代公司亦对两份证明持有异议,故该两份证明,本院不予采纳;4.幕派公司提交的2019闽侯6.26项目执行检查表,因该检查表系幕派公司单方出具,且时代公司持有异议,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时代公司与幕派公司签订《活动合同》,约定由时代公司负责2019年6月26日在闽**物馆举办的“闽侯县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的安排、现场的整体布置、物料设计制作等。合同关于“甲方责任与权利”部分第7条约定时代公司执行完合同并按幕派公司要求提供完所有的结算手续后,幕派公司须按规定期限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扣款。合同关于“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部分约定活动总费用为人民币50266元。幕派公司需于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该笔款项,幕派公司付款前时代公司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闽侯县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已结束,闽侯县禁毒委也已就该活动与幕派公司结算并付清活动款项。幕派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时代公司转账10266元,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备注“6.26闽侯活动执行费”。时代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开具金额为50266元、项目名称为会展服务、购买方名称为幕派(福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一张;时代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开具金额为3180元、项目名称为会展服务、购买方名称为幕派(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一张。 另查,闽侯县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是由幕派公司原股东***作为活动负责人与时代公司对接相关事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于2019年7月23日已不是幕派公司股东。 又查,幕派(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幕派(福建)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时代公司与幕派公司签订的案涉《活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时代公司主张幕派公司应当支付其活动余款40000元(50266元-10266元),而幕派公司辩称时代公司至今未向其提交项目结算手续所需的项目物料、验收材料、发票等,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经其核算,时代公司对项目的实际执行费用应为27592.8元。根据案涉微信聊天记录,时代公司就其主张的款项曾多次向幕派公司在该活动中的负责人***催款,在此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关于结算手续(包括发票)及活动费金额方面的异议,且多次表示过同意付款,仅是以委托方未向其支付款项作为迟延付款的理由,且幕派公司也已向时代公司支付过部分活动款,故幕派公司的抗辩与相关事实存在矛盾。此外,根据幕派公司的自认,作为活动委托方的闽侯县禁毒委已同其完成活动项目的结算并付清活动款,这亦可佐证案涉活动的结算材料已齐全以及时代公司已按照合同附件列表完成相应义务。综上,对于幕派公司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幕派公司主张***已于2019年7月23日退出幕派公司股东身份,其不能再对外代表幕派公司。但就此情况,幕派公司并未及时告知时代公司。而在***退出股东身份前,均是由其代表幕派公司负责案涉活动事宜并与时代公司对接,故时代公司有理由相信***仍系代表幕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退出股东身份后的案涉行为对幕派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幕派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幕派公司应于闽侯县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活动总费用50266元。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该活动已结束超过一个月,时代公司关于要求幕派公司支付剩余的活动款40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另一项活动费用3000元,根据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幕派(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故时代公司要求幕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幕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时代引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时代引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幕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福州时代引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卓垚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