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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55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材料款70000.00元整;被告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775.00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55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