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55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材料款70000.00元整;被告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775.00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扬建筑有限公司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55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