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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卡迪尔钢格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112号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367295,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91-99(单号)-5010。 被申请人:无锡卡迪尔钢格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114J9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和路5号。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卡迪尔钢格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卡迪尔钢格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卡迪尔钢格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