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676号
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NG7UJ2K,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工业集中区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367295,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91-99(单号)-50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5737号。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