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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676号 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NG7UJ2K,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工业集中区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367295,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91-99(单号)-50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5737号。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凯步不锈钢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