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912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老**)世纪彩城**世纪大厦****。
负责人:***。
被申请人(被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绿岛大厦19A1>
法定代表人:李双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鄂0103财保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2500元的财产。现查封、冻结期届满,***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2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