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绿岛大厦19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0359P。
法定代表人:李双和,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人民币495,06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260.00元、执行费7,33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工程款280,000.00元,本院扣划71,033.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按相关规定可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3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